《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误差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是应当补差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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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与建筑面积不一定相同,具体如下:产权面积是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计算的测绘结果,结合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划给予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房屋外墙足部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产权上的面积就是建筑面积,他包括居住的实际面积加上产权证上标注的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就是整栋楼的走廊,过道等公共场所的面积平均分给每户人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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