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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的适用范围

2022-11-07 18: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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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7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有关规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这是党内实行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差额选举”是指选举中候选人数额应多于预定的当选人数额的选举方式,与其相对应的是等额选举,即候选人的数额等于应当选者数额。“差额”还是“等额”决定了选民对候选人有没有选择的余地,也决定了候选人是否在乎选民手中的选票。 我国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 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 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 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 1至 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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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差额选举的适用范围是: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3、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选举。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使用差别税收:一般纳税人差额纳税申请、一般纳税人案例介绍,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征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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