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三)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分析,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告知消费者或者挂牌警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七)支持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设区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比较,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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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有下列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协会既然履行法定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又对其履行职责给予必要的经费等保障,消费者协会就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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