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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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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