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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劳动仲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仲裁经过以下程序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1、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属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属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外的其他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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