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执行人全家只有一套房子,法院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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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会卖房子。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房子进行查封后,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子进行拍卖,房子不适合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房子被禁止自由买卖的,应当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
共有住房能强制执行。一般来讲,对于共有住房是不会进行强制执行的,对于夫妻之间的唯一住房,这个要考虑夫妻双方单独有没有其他房产,如果除了这套之外,还有其他房屋的话,就可以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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