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根据有三: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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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一方获得利益。具体是指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他方受损。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与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分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非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遭受损失必须是由获得收益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即没有法律依据,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分为自始或者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不当得利是债的一种形式,不当得利人原则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但是有以下例外:一是债的提前清偿,二是道德义务下的给付,三是明知无义务的给付;还有一种例外就是不当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是不当得利,并且所获利益已经不存在,可以不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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