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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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缴纳社保还没来得及领取,参保人就过世的情况,应该来说是非常少见的,有朋友留言询问这样的情况应怎么办,是否可以全额退款? 面对这样的问题咱们还是关键要看参加的是哪一种保险,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能退的只是个人账户存储额; 但是两种情况也不一样,这里咱们就详细的来说一下,希望能够给遇到这样问题的朋友们,带来一些帮助。 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能够全额退款,咱们知道,对于城镇无固定职业或进城灵活就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参保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缴费的比例高,退休待遇和医疗报销的比例也高,但是,个人缴费不是全部进入到个人账户,比如说养老金,个人缴费只有40%进入到个人账户,60%进入到了统筹账户,比如说每个月缴费800元; 只有320元进入到个人账户,480元进入到统筹账户,所以说,如果说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的话,已经缴费10年,总共缴纳养老保险8.2万元,那么只有3.28万员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进入到个人账户。 另外,职工医保保险费一样也不是全部进入到个人账户,按照相关的规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所缴纳的保费大概有70%进入到统筹账户,30%进入到个人账户; 也就是咱们所说的个人账户返还额,比如说每个月缴费 600,每月返还额是180元,参保人死亡,对个人账户储额可以继续承方式返还,统筹缴费账户不能退还,假如说缴费10年7.2万,可以返还2.16万。 第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可以全额退还,但医疗保险费不能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以前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也是以自己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 城乡居民保险每年缴费一次,大部分地区缴费档次从100元到1500元共12个档次,每档政府补贴30到80不等,自己缴纳的费用以及政府补贴的费用全部进入到个人账户; 如果遇到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可以全额退还,这其中包括政府的补贴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等。 另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每年缴费一次,目前最低档220元每年,也有一些地方更高,城乡居民医保是没有个人账户的; 也就没有了所谓的返还,全部缴费都进入到了统筹账户,更不存在退还这中情况。
那要看是什么笔录了,如果是本人报案,要求自己做笔录可以不去,要是传唤要求做笔录,传唤人就必须要去,要是传唤人是嫌疑人就一定要去了,否则就要传唤或强制传唤去。 对于警察做笔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嫌疑人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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