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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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先与对方协商,在对方有足够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双方同意离婚的,一方有经济能力但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双方诉讼离婚的,一方有经济能力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先与对方协商,可以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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