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针对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有: 1、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2、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以伪造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