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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平均原则分配。离婚财产分割先确定夫妻共有财产,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1、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费; 5、婚后用公用财产购买的房屋; 6、投资收益,本金和孳息除外; 7、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归谁所有做口头或书面形式的约定,双方都无异议的,离婚时就按约定处理。当然,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若离婚未成或诉讼中反悔的,则该协议视为没有生效,按实际情况重新分割。若离婚时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发生分歧的,首先按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平等,照顾妇女儿童等分割。但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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