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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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要提取自己在上海的公积金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在上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或户口不在上海的;申请人纳入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离休、退休的等等。 要想把自己在上海的公积金提取出来,除了要满足其提取条件,还需要递交相关资料,各种证明,比如失业证明、退休证明、丧失劳动力证明等等,若是提取公积金买房,需要递交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六个。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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