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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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受害人索赔的方式: 1、受害人应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肇事者依照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中,原告一般是受害人家属。 赔偿款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财产损失等多个项目,其中死亡赔偿金和结余的丧葬费以及车辆财产损失等均系具有明显遗产性质的财产,在分割前理应属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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