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意外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 如果父母平时有生活能力,至六十周岁起,可以领取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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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双方只有名义上的父子女关系,并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就没有对继父母尽赡养的义务。如果抚养教育关系已经形成,继子女就有义务对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继子女需支付的赡养费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后来进行计算: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赡养费包括:基本赡养费;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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