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一)批复及其适用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这一规定表明了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批复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不用于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第二,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给予具体答复的指示性公文,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与指示性。(二)批复的写作要求:1.标题。批复的标题由发文单位、事由、公文种类三部份组成。事由要明确表示出批复的针对性。以便收文机关(即原请示的发文机关)一目了然是针对他的答复、指示,而不致贻误工作。2.引述来文的格式与要求。批复的开头都要引述来文,以使受文单位知道,这份批复是针对自己的哪一份请示而发来的。引述来文有时比较简略,可以只引述来文文号,也可引述来文中提出的问题要点,又可两者俱全。有时来文请示的问题比较复杂,难以一言蔽之,则引述来文就要详细一些,经过归纳、概括,简要复述来文主要内容。如果这样仍不能表达尽原请示之意,则可以只引文号,而将来文附于“批复”之后。总之,引述来文的原则是阐明原来文的主要内容,体现批复的针对性,鲜明性。3.批复意见要具有针对性、明确性和单一性。引述来文之后,要表明态度,根据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及实际情况,对请示的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同意、不同意、或部份同意。有的还要对答复意见略加说明,申明理由或依据,以使下级机关更好地理解上级机关的意图。答复的意见要单一,请示什么答复什么,不要连带其它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答复的语言要明确、肯定、周严,力避冗长、累赘。4.结尾。批复的结尾有的用简洁的文字提出希望或要求,有的仅简单表明态度,用“批复”、“特此批复”等语收柬全文。批复语言要求言简意赅,结尾如提出希望要求,也要高度凝炼,体现很强的针对性。在日常运用中,批复多用于对一些具体工作请示的答复。如《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国务院关于××省设立××自治县的批复》、《××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在企业中试行浮动工资制度请示的批复》等。因此,答复要及时,不要推批,造成公文旅行。批复的措词要庄重、准确,不要用一些象征性的语言。即使不同意,甚至反对,也要措辞恰当,语势得体。函(一)函及其适用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函,即信,是机关之间联系、商洽工作的公用信件。这种公用信件由于用途不同,又分为公函和便函两大类。用来商洽、询问、答复一般工作事项的,称为公函。公函属于国家规定的正式公文,用以处理某些事务性事项。我们所说的函系指公函。1.互相商洽工作,多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2.询问情况或征询意见,上下级之间催办工作事宜。平级间的询问往往与联系或商洽工作交织在一起。3.请示一般较小的工作事项。函具有与请示类似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作用(请示的规定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4.答复问题。处理询问函,一般用函回复。但对于上级机关的询问,多用“报告”答复。5.对其它事务,如对原发文件有小的更正、补充等。(二)函的写作要求:1.函的写作格式基本和书信一样,作为公文,其文体格式与其它公文相同。要有标题、发文字号、主送机关等一系列格式要求。2.函的内容必须单一、集中,不能象个人书信那样无所不谈。对于询问、商洽工作的函要有问有答,有的放矢。3.函的正文没有固定格式。一般的函件以陈述为主,应直叙其事,表明意见。工作事宜、问题较复杂的,可以先写缘由,后叙过程,最后做结论。4.函的语言应该简明扼要。叙事要简洁,表达意见要直接。无论询问、答复、商洽,不必寒喧、客套,尤其不要空发议论,篇幅要尽量短小。5.语气要得体。发函都是有求于对方,询问、商洽工作,请求上级批准都要求对方协助、回答。因此,函的口气要恳切。即使上级机关给下级机关发函,也要用平等的商量的口气,使对方乐于帮助,乐于回答。函的结尾,可选用“此复”“即请函复”、“特此函达”等词语,不宜用“此致革命敬礼”“顺致敬礼”等一般信件祝颂语做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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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主要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主要有: (1)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借贷、借用、接受赠与、执行遗嘱等。 (2)代理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进行房产登记,代理办理商标注册、纳税、申请专利等。 (3)代理进行诉讼。如代理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进行起诉、应诉、辩论、上诉等诉讼活动。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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