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周岁以下的婴儿抚养权的归属: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2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2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从以下3点考量:(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1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应注意的是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父母的意愿固然要考虑但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由于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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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为一年,属于不满两周岁的情况。在子女哺乳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抚养权原则上归女方所有,但特殊情况除外。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母亲放弃抚养权,或有不能抚养子女的客观原因,如: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完全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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