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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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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