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不需要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依然是同次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无需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但应当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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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条件:工作时间和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病;工作原因受伤或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条件: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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