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人受伤,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会送达当事人,也可以自己到交通部门领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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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司机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情况如下: 1、因为司机逃逸导致无法认定责任的;或者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的;以及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均认定由逃逸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如果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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