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要求政府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公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中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公众只有获得准确的环境信息,才能有效地行使参与和监督等其他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措施等做了全面的规定。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则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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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行为指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的行为;具体的污染种类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音)声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
环境污染责任确定的规定是: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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