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维权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是向当地房管局投诉的,另外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具体处理。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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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维权途径: 1、投诉。属于房屋质量等问题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物业管理问题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诉讼。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 3、仲裁。可以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小区的业主知情权主要是查阅权,小区业主有权查阅: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维护业主的知情权:如果物业不配合,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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