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对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及争议是一并处理的,法院是按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收取诉讼费的,因此,在立案时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律师建议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可能。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庭审理时双方争议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自2007年4月1日之后,法院实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如果夫妻双方财产争议数额不足20万元,就不必为此动脑筋了,因为,对财产争议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法院不再加收财产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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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法院自然会审查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在审判,不少当事人因不了解共有财产状况拖延了庭审,甚至造成二次开庭,增加了自己的诉累,也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因此到法院离婚,制作财产清单很有必要。 1、房产情况; 2、存款情况; 3、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 4、家具电器情况; 5、贵重物品情况; 6、车辆拥有情况; 7、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8、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9、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10、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11、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2、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13、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14、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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