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男女双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事实婚姻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多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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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有结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性别关系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非法的性行为都不具备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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