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提起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编辑本段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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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够十级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但由于不够伤残等级,不构成残疾,就不能要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的赔偿。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一侧部分面瘫;嗅觉功能完全丧失;尿崩症(轻度);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影响阴茎勃起功能;开颅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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