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及核发中央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 收费主体: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收取鉴定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支付主体: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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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而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的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故各地区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标准均有所不同,最终费用的承担主体须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确定。
当事人申请医疗鉴定的,实行鉴定费用预缴制度,具体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缴纳预缴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缴纳预缴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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