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办理身份证,规定需要本人持有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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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 缴纳工本费,在发放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在规定的领证时间内,申领人持凭证到派出所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人像采集标准:证件照片为申领人正面免冠头像,不着制式服装,经常戴眼镜的必须戴眼镜照相,要保证人像清晰,无明显畸变。 收费标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和损坏补领,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发证期限:派出所受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60日内将新证发至公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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