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具体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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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现实情况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4、双方责任因素。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原则: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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