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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 2、审核兼审批。符合条件即当场办结。 3、颁证与送达。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相关规定包括: 1、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4、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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