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过生育保险申领期的,按政策是不能申领的,有特殊情况的,由单位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去争取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谅解。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符合政策规定的,需要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备案)。在分娩后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在规定时间内(各地规定时间不一)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一、委托单位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一张复印件、委托书(生育待遇将转账到单位)。二、本人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一张复印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复印件一张。(生育待遇将转账到银行卡中)三、《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及一张复印件。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一张复印件。五、产前费用: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发票与报告单需一一对应);如有治疗并发症的费用,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书、相关医疗费用发票、治疗费用明细、处方、检查报告单。六、住院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证明(注明住院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如有治疗并发症的费用,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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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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