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婚前生育一女,与初婚未育的一方再婚,再婚后生育的子女,应为第二个子女。但该再婚夫妻在有的省市的规定中,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在一些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明确的。比如《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就作了这样的规定: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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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生育条件: 1、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再婚夫妻财产的继承如下:首先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前财产只能作为死者个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其次,对于再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分割出配偶的一部分,其余的再按照死者的个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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