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定期修剪树木,避免妨碍交通、危害建(构)筑物和人身安全。城市绿地中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的,管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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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中设置的路边景观树木等绿化物,发生意外伤人等情况的,由其日常管理部门(一般为绿化园林局,各地名称略有不同,但单位名称基本都会有“园林”两个字)或财产所有者——当地政府进行赔偿,赔偿途径一般有法院民事起诉或行政诉讼等方法,直接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赔偿协商也是可以的。
破坏国家绿化带可能会被要求缴纳罚款,担负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严重的话,将会有严重后果,比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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