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δ作具体的界定,因此目前理论界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的范Χ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就是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主体范Χ,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科学,主要是因为这样规定将实践中生活在一个家庭的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暴力犯罪排除在家庭暴力犯罪之外,有Υ我国禁止家庭暴力犯罪立法的初衷和人们对家庭的一般观念,不利于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犯罪。 第二,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可发生在婚姻家庭、δ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虽然这种观点对从社会学角度广泛地研究家庭暴力问题是有一定意义的,而且也能与外国立法比较靠近,但从法学角度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曾有配偶关系的人之间,δ婚同居的男女之间、同性恋之间并不存在家庭关系。将他们划到家庭暴力犯罪主体范Χ,不仅实际上承认了他们之间的非正常关系的合法性,也与现行法律和社会观念发生严重的冲突。 通过上面几个问题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外界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Χ有所不同。外国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来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而我国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内涵来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而且二者在界定家庭暴力主体的范Χ上有所不同。外国学者和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注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是否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它不仅包括有婚姻关系的人,而且包括曾经有过两性关系的人。我国学者和法律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暴力。相对于“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外延要小得多。也许是国家民族的观念和文化的不同,外国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比我国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宽泛,但也不宜脱离“家庭”这个外延的限制。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纳入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外国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人民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的,所以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在家庭成员之内更为科学。 因此笔者认为“家庭”就是指具有特定的姻亲关系和血缘关系的人们组成的共同体,具有特定的内涵。这种“家庭”,具体应包括履行了正当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几代人组成的有姻亲关系或血缘关系的大家庭或者有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但不应当包括?有结婚但有同居关系或不正当性关系以及曾经有婚姻关系等组成的共同体。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应限定为共同生活的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这些家庭成员之间为宜。受暴者主要是妇女、儿童、老人这些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无疑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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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法律:家庭暴力行为应是一种持续的、长期的行为,偶尔的打骂不构成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既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造成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对于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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