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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型的,上路就需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如果电动车是非机动车类型的,也就不需要驾驶证和上牌,可以直接上路行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国家标准规定,只要是电车重超过40公斤或最大车速超过20千米/小时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所以,达到上述标准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这时驾驶电动车就是驾驶机动车,那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必须获得驾驶证、行驶证和上牌后,才能上路。如果电车未达到机动车的国家规定标准的,属于非机动车类型的,也就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驾驶证就可以上路行驶。
一、上海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入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 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第十七条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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