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实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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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 1.主体要件: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4.客观要件: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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