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涉。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同时,也当然地反对买卖婚姻,或借婚姻大肆索要等影响男女双方意愿的各种行为;因为这是与婚姻的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相违背的,也是婚姻法第3条所明确加以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此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双方未办理手续而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审理查明后,人民法院对该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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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理解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是: 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2、结婚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 3、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合法,结婚以自愿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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