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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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
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首先可以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对方拒不承担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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