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没有她要的那么多,至于多少法官有个自由裁量权,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要考量以下因素: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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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双方没有离婚,那么夫妻是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如果男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女方有权利索要。同时,如果双方已经离婚,那么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也随着双方离婚而消失,没有任何规定,双方离婚后一方要给付另一方扶养费。其次,如果双方离婚后,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那么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该依法给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时不一定要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法律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过错情形,则另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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