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特别严重的情形:(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发展成员的;(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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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标准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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