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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房屋拆迁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2023-07-22 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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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22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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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形: 1、因为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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