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与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的普通商业保险有很大不同。只要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就必须投保交强险,不论投保人是否愿意,如不投保还将被公安机关扣留机车、处以行政罚款;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50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2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实行严格责任,即只要投保的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原则上就要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除此以外的情形,包括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即便保险公司将这些情形列入保险免责条款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免责,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曲某的人身损害不仅不属于自身故意造成,而且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能将车主于某、车辆借用人耿某、无证驾驶人李某的过错让被害人曲某承担,保险公司不具备法定免责条件。另外从交强险以及责任险的概念来看,于某作为投保人属于被保险人,耿某作为于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也属于被保险人,李某因不具有驾驶证属于非法驾驶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但是因无论是于某还是耿某均对曲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买单,即对曲某先行理赔。
针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由谁赔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可分为人身伤亡的赔偿以及财产损失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直接财产损失以及间接财产损失。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