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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退伙时,应当退还退伙人的出资份额及其出资部分的盈利额,实物出资或技术出资的应该按照当初的入股协议折旧或以当初的人民币估价来退还,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处理——投资的本钱和产生的利润应该带走。 2、退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需要扣除相应赔偿金——自己欠下的债自己还。 3、净身出户,退伙人退伙前需要了解合伙企业相关事务再清算——先办完事再走人。 4、退伙人由于自己原因而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时,如果合伙企业处于亏损状态,退伙人应当按协议承担相应亏损——亏了钱大家一起还。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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