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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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四个。 具体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都可能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还可能影响子女的健康。因此,患严重疾病和伤残,都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一方能够证明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体罚、饥饿及精神虐待等虐待子女行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离婚后又组建新的家庭,抚养一方因家庭条件变化继续抚养该子女存在困难,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考虑该子女意见的同时,兼顾抚养一方的抚养能力、经济实力等客观因素进行处理。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父母双方对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其生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周岁左右的孩子已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民法典规定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但每个孩子的心智成长水平和认知能力并不完全相同,尚不能完全辨别何种生活和教育方式能够真正有利于其成长,如孩子犯错,家长予以批评教育是引导孩子健康成长的正确做法,而反之对孩子的错误行为一味纵容、包庇,可能导致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对其成长百害无一利,但未成年人对此尚不具备完全的辨别能力,往往会与溺爱自己的一方更为亲近。 此外,如果孩子对父母双方都很依赖,孩子在该问题的选择上必会左右为难,摇摆不定,反复征询孩子的意见势必加重其心理创伤。 在未成年子女的选择意愿并不坚定的情况下,法院应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将抚养权判归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一方。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因此,从考虑孩子最大利益出发的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采信。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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