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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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售商品房应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实施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物业管理已经实施。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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