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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在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都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其他各种原则。 二、根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三、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则,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条件、住房条件、收入、文化、学历、修养等等。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五、不当行为得以抑止原则。 六、照顾女方原则。 七、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优先考虑原则。 八、二孩各抚养一个原则。 九、协议优先原则。
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要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的20-30%给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若是依据自己付不起,向法院举证证明你的收入水平,确实支付不起,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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