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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但是各地政策可能不一样,稍有差别。土地证补办流程大致如下: 1、准备好以下材料:补办申请人身份证明;补办申请人的用地证明文件;补办申请人登记声明原证遗失作废的报纸; 2、在所在地日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三个月后,房管部门在所在地日报发布作废公告; 3、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补办居民身份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异地办理还需要提供居住证原件); 2、《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3、《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4、当地公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5、居民身份证丢失而需要补办,要求本人提供有效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人口所在地申请补办;异地补办居民身份证还需要提供当地办理有效的居住证原件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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