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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并不一定优先受偿。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说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只是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的,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是的,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 而将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提前到判决生效前实施。 在目前司法操作中,有财产保全的债权等同于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司法实践的作法一致, 但目前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 故还存在制度规定的缺陷,应当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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