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以下法定产假期间领取工资或享受生育津贴。法定产假天数的规定:正常生育的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2)生育补助金: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工作单位,但依法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头包干生育医疗费用的50%,目前为1450元。(3)生育护理补助金: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自治区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0计算。(4)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乱纪行为所致的终止妊娠费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除急救、急诊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国家和区市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不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5)退休人员不参保。(6)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自行招用的女职工及财政非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改为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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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3.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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