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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骑摩托车与汽车相碰。10月责任认定书已发,共计赔偿14000元左右。交警也联系不上了

2018-09-26 18: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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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律师

2018-09-2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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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轿车和摩托车相撞,轿车买了全保,摩托车没有保险赔偿方式如下: 一、赔偿责任划分。 按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在交警划分事故责任后先在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任的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交强险赔偿完毕后如仍有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各自由商业险或自行承担。 二、保险赔偿问题。 1、轿车购买了全保。属于交强险赔偿额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不足部分属于对方损失的,由商业三者险赔偿;不足部分属于自身损失的,由车损险和车上人员险赔偿。 2、摩托车未购买保险。未购买保险不改变赔偿责任,凡是属于己方赔偿责任,均须本人自负。 三、行政处罚 无保险可以处交强险保费2倍罚款,扣留机动车。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相关的责任。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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