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不动产登记程序: 1、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检查重点: ①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②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④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⑥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 2、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审查、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4、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会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5、公示。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不动产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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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程序如下:1、所有法定继承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2、申请人签署继承房地产登记具结书;3、询问房地产继承协议或遗嘱的内容和真实性是否有异议;4、审查,受理。经查合受理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符合受理条件的;5、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6、房地产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录在登记簿中。
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申请。 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第三,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然后才能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登簿。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 第五,颁证。 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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