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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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工作部署; 2、组织制定保密基本制度,拟制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对落实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监督指导各部门保密工作; 4、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6、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7、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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